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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申请资格

  1. 1.
  2. 2.
  3. 3. 谁符合资格申请支援计划资助?
  4. 4. 何谓「非分配利润机构」?
  5. 5. 根据《税务条例》(第112章)第88条获认可的慈善机构或慈善信託是否非分配利润机构?非牟利团体是否符合资格?
  6. 6. 新註册的机构、将会註册的机构、不派發利润的有限公司或个别专业人士是否符合资格申请支援计划资助?
  7. 7.
  8. 8. 协办及执行机构是否必须属非分配利润性质?每个项目的协办及执行机构数目有否限制?
  9. 9. 甚麽类型的项目可获支援计划资助?
  10. 10.
  11. 11.
  12. 12. 已获得或将获得其他政府资助的项目,可否获得支援计划资助?
  13. 13. 已开展的项目,可否获得支援计划资助?
  14. 14. 支援计划会否资助跨市场及跨界别的项目?

资助

  1. 15. 支援计划下每个获批项目的最高资助额为何?
  2. 16. 获资助机构可否收取费用,以收回全部或部分项目成果的成本?可否在项目推行期后就使用项目成果收取费用?
  3. 17. 哪些开支项目可视为合资格项目成本?
  4. 18. 在香港以外地区工作员工的薪金可否获资助?
  5. 19. 应酬费、膳食费、交通及住宿费用可否获资助?
  6. 20. 申请机构可否为推行支援计划项目购买机器设备?
  7. 21. 支援计划的资助款项会如何發放?
  8. 22. 如项目出现超支的情况,政府会否提供额外资助?

申请

  1. 23. 支援计划何时接受申请?
  2. 24. 同一机构最多可递交几份申请?
  3. 25.
  4. 26. 递交申请时,须提交甚麽证明文件?
  5. 27. 申请机构何时可以得知申请结果?会否得知申请不获接纳的理由?

推行项目

  1. 28. 获资助机构可否在签订项目协议后修改项目?
  2. 29. 项目推行期间及完成后有何汇报要求?
  3. 30. 如果实际出席人数目远低于已承诺目标,获资助机构应如何处理?
  4. 31. 採购货品或服务时方面有何限制?

申请资格

  1. 1. 谁是支援计划的合资格受惠人?
    支援计划的合资格受惠人指来自《专业服务协进支援计划申请指引》附件一所列合资格专业服务行业的香港专业人士。
  2. 2.
    支援计划资助项目的目标受惠人可否包括学生及市民大众?
    学生及市民大众一般不被视为支援计划的合资格受惠人。因他们参与项目而招致的开支,不应计入支援计划的项目成本。
  3. 3. 谁符合资格申请支援计划资助?
    以工商组织、专业团体、研究院所等形式运作的非分配利润机构可提出申请,而该等机构必须是法定机构或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法例成立或註册的机构。政府部门不得申请支援计划的资助,但可担任协办机构或支持机构。
  4. 4. 何谓「非分配利润机构」?
    非分配利润机构是指不派發利润予其董事、成员、股东、僱员或任何人士的机构。

    申请机构须在申请表格内作出声明,以往没有而日后亦不会派發任何所赚取的利润予其董事、成员、股东、僱员或任何其他人士。为显示申请机构属非分配利润性质,申请机构应提供补充资料,例如规章、组织章程大纲及组织章程细则的副本,明文显示机构的成立目的,以及机构运作其间和解散情况下,如何处理利润及资产。
  5. 5. 根据《税务条例》(第112章)第88条获认可的慈善机构或慈善信託是否非分配利润机构?非牟利团体是否符合资格?
    需视乎申请机构是否已提供足够资料证明其非分配利润性质。所有申请机构需符合以上要求。
  6. 6. 新註册的机构、将会註册的机构、不派發利润的有限公司或个别专业人士是否符合资格申请支援计划资助?
    需视乎申请机构是否法定机构或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法例成立或註册的机构,以及该机构是否属非分配利润性质。
  7. 7.
    政府资助机构(例如本地大学)可否提出申请?是否须符合特别要求?
    政府资助机构(即政府直接资助的机构)可申请支援计划资助。然而,为确保项目对专业服务行业有实际裨益并获得业界支持,政府资助机构必须取得非资助专业团体、工商组织或私营机构的现金贊助,而贊助款额不得少于项目成本的5%。
    为免双重资助,支援计划资助不可用以支付任何受僱于政府资助机构的人员的薪酬,但获调配参与项目的现有员工的薪金可计入项目成本,并视为政府资助机构以实物/实践形式履行的承担额。
  8. 8. 协办及执行机构是否必须属非分配利润性质?每个项目的协办及执行机构数目有否限制?
    协办及执行机构的性质和数目没有限制。然而,申请机构应只有一间,并属非分配利润性质。
    申请机构可提出与其他机构协办建议项目。惟协办机构因推行项目而招致的费用或开支不可计入项目成本。
    获资助机构可委任执行机构推行建议项目。然而,获资助机构须先妥善进行招标/索取报价工作,然后才委任执行机构(无论申请书内有否提及建议执行机构)。有关招标/索取报价工作须在取得支援计划资助后进行。
  9. 9.
    甚麽类型的项目可获支援计划资助?
    支援计划下的项目必须属非牟利性质。项目类型没有特别限制。合资格项目可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类型:
    1. (i) 对外联繫及推广活动,例如展览、推广研讨会及业界联繫/业务配对活动;
    2. (ii) 交流活动,例如国际会议/论坛、访问及交流会议;
    3. (iii) 能力提升项目,例如专业专科培训课程/工作坊、考察团及专家简报会;以及
    4. (iv) 调查研究及研究,例如市场研究、关于专业标准框架/最佳实践指引及专业人士额外认证的研究。
  10. 10. 有何类别的能力提升项目可获资助?
    与PASS项目下其他类型的拟议项目成果一样,旨在提升专业服务行业水平的拟议能力提升项目(例如培训课程及工作坊)应为目标行业带来实际裨益。申请书应提供足够资料,说明拟议项目由目标行业(而非培训服务机构)决定或设计。另外,拟议项目不应与培训服务机构等在其一般业务下提供的现有课程过于类似。
  11. 11. 支援计划会否资助类似申请机构或其他机构过往或定期举办但规模不同的活动?
    评审委员会审核申请项目时,会考虑申请项目是否与申请机构或其他机构的其他项目重叠。建议的培训课程不应与申请机构或其他机构(包括培训服务机构)在其一般业务下提供的现有课程过于类似。
    申请机构应解释在已有类似项目的情况下,拟议项目将如何为目标专业服务行业带来额外效益。申请机构亦应提供资料说明,为何拟议项目不能在没有支援计划资助和纳入申请机构一般业务的情况下进行。
  12. 12. 已获得或将获得其他政府资助的项目,可否获得支援计划资助?
    如项目获得或将获得政府的其他拨款资助,支援计划将不予考虑。申请机构须在申请表格内表明是否曾就本项目或类似的项目申请政府的其他拨款资助或已获或将获拨款资助。
  13. 13. 已开展的项目,可否获得支援计划资助?
    申请获批之前已经开展的项目将不获支持。获资助机构只可在项目协议订明的项目开始日期及完成日期之间就项目招致开支。
  14. 14. 支援计划会否资助跨市场及跨界别的项目?
    支援计划欢迎跨市场及跨界别的项目申请。
    支援计划项目没有地理限制,但目标受惠人应为来自《专业服务协进支援计划申请指引》附件一所列合资格专业服务行业的香港专业人士。

资助

  1. 15.
    支援计划下每个获批项目的最高资助额为何?
    每个获批项目的最高资助款额为合资格项目成本总额的90%,或港币300万元,以较低者为准。获资助机构须自行承担项目成本的馀额,或透过第三方贊助、利用项目收入或其他方法来支付,但不得涉及在项目场地或资料内刊登商业广告,但可考虑在项目场地或资料内展示第三方赞助机构的标志。获资助机构的承担额可以现金或实物/实践的形式履行。此外,实物/实践贊助可分阶段获取。
  2. 16.
    获资助机构可否收取费用,以收回全部或部分项目成果的成本?可否在项目推行期后就使用项目成果收取费用?
    支援计划只接受非牟利项目申请资助,但获资助机构可以收取使用有关项目成果的费用,以收回全部或部分成本,但收费不得高于成本。
    计算项目收入所依据的基础或假设,例如预计的使用者/参加者数目及预算收费,须合理并在申请中列明。如项目所得的实际收入低于预算收入,获资助机构便须填补推行项目所需的差额。支援计划将不会提供任何额外资助。然而,如项目所得的实际收入高于预算收入,获资助机构便须在政府书面接纳该项目的经审核最终帐目后一个月内,向政府退还超出预算的项目收入,但数额不超过支援计划批出的资助款额及项目帐户所衍生的利息总和。
    在适当情况下,获资助机构须与专业服务业界广泛分享项目成果,并准许业界使用项目成果作非商业用途。获资助机构须为政府、其授权使用者、受让人和权利继承人的利益,授予他们一项无条件、不可撤销、非独享、可再转授、永久、无须缴付版权费用及全球性的特许应用权,以使用项目成果,而所需费用及开支须由该机构自行承担(至于就获资助机构无权批予再授特许的项目成果,获资助机构承诺为政府、其授权使用者、受让人和权利继承人的利益,向有关第三者获取有关使用该等项目成果的权利,并独自承担所需费用及开支)。
  3. 17.
    哪些开支项目可视为合资格项目成本?
    只有推行项目的直接开支,才可获得支援计划资助。与推行支援计划项目没有直接关係的开支不会获得支援计划资助。请参阅一般可获资助及不获资助开支项目例子
  4. 18.
    在香港以外地区工作员工的薪金可否获资助?
    不论工作地点,为推行支援计划项目而增聘的人手的薪金(包括强制性公积金僱主供款)可获支援计划资助。
  5. 19. 应酬费、膳食费、交通及住宿费用可否获资助?
    应酬费和膳食费一般不获支援计划资助。
    以下人士的基本交通及住宿费用可获支援计划资助:
    1. (i) 需要外访以推行支援计划项目的项目小组成员;
    2. (ii) 需要往返香港出席支援计划项目的非本地讲者;
    3. (iii) 在支援计划项目下举行的香港境外活动中担当积极角色的参与者(例如嘉宾讲者及专题讨论讲者);以及
    4. (iv) 在支援计划项目下安排的为期较长的香港境外专业实习/见习计划(例如六星期或以上的计划)的参加者。
    至于机票费用,一般只有经济客位的费用可获资助。如获资助机构计划自费提升交通和住宿安排,应提供理据向政府申请特别批准。
  6. 20. 申请机构可否为推行支援计划项目购买机器设备?
    务求审慎运用公帑,申请机构应尽量使用现有的机器设备或租用额外的机器设备,而非购买新机器设备。准备项目财政预算时,申请机构须提供购买额外机器设备的理由。
    在项目完成时或项目协议届满或终止时(以较早者为准),支援计划秘书处可要求获资助机构以市价出售有关机器设备,或作出其他处置安排。获资助机构须遵从这项规定,并把出售机器设备所得的款项拨入项目帐户。
    在评审委员会及/或支援计划秘书处书面接纳项目的经审核最终帐目后一个月内,获资助机构须向政府退还剩馀款项,包括所有仍未动用的支援计划资助款项、收入盈馀、利息收入及出售任何机器设备所得的款项,但数额不超过政府批出的支援计划资助款额及项目帐户所衍生的利息总和。
  7. 21. 支援计划的资助款项会如何發放?
    支援计划下获批项目的资助款项主要考虑项目进度是否达标,以预付方式分期發放。
    若项目获批的支援计划资助款额不超过港币30万元及项目推行期不超过18个月,支援计划资助款项一般会一次过预先發放。就项目推行期不超过两年的项目,政府会分两期發放支援计划资助款项;就超过两年的项目,政府会分三期發放资助款项。
    详情请参阅《专业服务协进支援计划申请指引》第5.1 至5.3段。
  8. 22. 如项目出现超支的情况,政府会否提供额外资助?
    按照常规,项目协议一经签订,政府不会向获批项目提供额外资助。如合资格实际项目开支超出核准项目成本,获资助机构须填补差额。为免生疑问,即使项目的获批资助额较合资格实际项目开支的90%或港币300万元(以较低者为准)为少,政府也不会提供任何额外资助。

申请

  1. 23. 支援计划何时接受申请?
    支援计划全年接受申请,并按季度处理。视乎申请机构提供的理据,紧急申请、简单直接的项目和推行期较短且规模较小的项目的申请,可在一般季度周期以外获评审委员会考虑。
  2. 24. 同一机构最多可递交几份申请?
    支援计划没有限制同一机构的申请数目。申请机构在递交多项申请前,应考虑本身是否有足够项目管理能力同时推行所有建议项目。
  3. 25. 是否须缴付申请费?
    申请费用全免,但申请机构须自行承担提交申请的费用和开支。对于申请机构就拟备和提交申请所招致的费用或开支,政府不予负责。
  4. 26. 递交申请时,须提交甚麽证明文件?
    申请所需的证明文件详列于申请表格内的「申请机构须知」,以及《专业服务协进支援计划申请指引》第2.1.3段。

  5. 27. 申请机构何时可以得知申请结果?会否得知申请不获接纳的理由?
    一般而言,评审委员会在申请期结束后约六至八个星期召开会议,评审申请项目。申请机构在评审委员会拟定建议后二至三个星期获通知申请结果。
    实际处理时间将视乎所收到的申请数目、申请项目的複杂程度、资料是否完备清晰等而定。如有需要,申请机构或须修订项目建议书,以符合批核条件。
    如申请不获接纳,支援计划秘书处会告知申请机构有关理由。

推行项目

  1. 28. 获资助机构可否在签订项目协议后修改项目?
    获批项目应按照核准项目建议书进行。任何对项目的修改(包括但不限于更改项目统筹人/项目副统筹人/项目小组主要成员、项目推行期、项目范围、现金流量预测等),均须获得政府书面批准。按照常规,获资助机构须自行承担因修改项目而招致的额外开支。
  2. 29. 项目推行期间及完成后有何汇报要求?
    为方便监察和评估获批项目,获资助机构须在项目完成后(或项目协议届满或终止后,以较早者为准)三个月内向支援计划秘书处提交总结项目的报告,连同项目的经审核最终帐目,当中应包含项目剩余款项的帐目。如属推行时间较长的项目,获资助机构亦须提交有关项目进度的报告,连同项目的经审核帐目。

    详情请参阅《专业服务协进支援计划申请指引》第5.1.1、5.2.1及5.4.1段。
  3. 30. 如果实际出席人数目远低于已承诺目标,获资助机构应如何处理?
    获资助机构应再在项目馀下时间追回人数,或考虑以自行承担方式再次举办活动以达成目标。
  4. 31. 採购货品或服务时方面有何限制?
    获资助机构为项目採购货品或服务时,务须审慎行事。获资助机构须指派一名人员负责批准邀请报价及/或挑选供应商或服务提供者或出租人,邀请他们报价,以确保有关程序公平,并且没有实际、潜在或被视为有利益冲突的情况。
    凡每次採购货品或服务,而其购买或租赁总额不超过港币2,000元,只要项目统筹人在项目总结报告中确认获得的价格合理,便无须就该项目邀请报价。如购买或租赁总额超过港币2,000元,请参阅《专业服务协进支援计划申请指引》附件五所列的书面报价数目要求。
    如获资助机构未能在市场上找到足够供应商或服务提供者或出租人,须提交充分理据。如非选用符合要求的最低报价,获资助机构须预先取得政府的书面同意,并提交充分理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