获资助机构可否收取费用,以收回全部或部分项目成果的成本?可否在项目推行期后就使用项目成果收取费用?
支援计划只接受非牟利项目申请资助,但获资助机构可以收取使用有关项目成果的费用,以收回全部或部分成本,但收费不得高于成本。
计算项目收入所依据的基础或假设,例如预计的使用者/参加者数目及预算收费,须合理并在申请中列明。如项目所得的实际收入低于预算收入,获资助机构便须填补推行项目所需的差额。支援计划将不会提供任何额外资助。然而,如项目所得的实际收入高于预算收入,获资助机构便须在政府书面接纳该项目的经审核最终帐目后一个月内,向政府退还超出预算的项目收入,但数额不超过支援计划批出的资助款额及项目帐户所衍生的利息总和。
在适当情况下,获资助机构须与专业服务业界广泛分享项目成果,并准许业界使用项目成果作非商业用途。获资助机构须为政府、其授权使用者、受让人和权利继承人的利益,授予他们一项无条件、不可撤销、非独享、可再转授、永久、无须缴付版权费用及全球性的特许应用权,以使用项目成果,而所需费用及开支须由该机构自行承担(至于就获资助机构无权批予再授特许的项目成果,获资助机构承诺为政府、其授权使用者、受让人和权利继承人的利益,向有关第三者获取有关使用该等项目成果的权利,并独自承担所需费用及开支)。
17. 哪些开支项目可视为合资格项目成本?
只有推行项目的直接开支,才可获得支援计划资助。与推行支援计划项目没有直接关係的开支不会获得支援计划资助。请参阅
一般可获资助及不获资助开支项目例子。
18. 在香港以外地区工作员工的薪金可否获资助?
不论工作地点,为推行支援计划项目而增聘的人手的薪金(包括强制性公积金僱主供款)可获支援计划资助。
19. 应酬费、膳食费、交通及住宿费用可否获资助?
应酬费和膳食费一般不获支援计划资助。
以下人士的基本交通及住宿费用可获支援计划资助:
- (i) 需要外访以推行支援计划项目的项目小组成员;
- (ii) 需要往返香港出席支援计划项目的非本地讲者;
- (iii) 在支援计划项目下举行的香港境外活动中担当积极角色的参与者(例如嘉宾讲者及专题讨论讲者);以及
- (iv) 在支援计划项目下安排的为期较长的香港境外专业实习/见习计划(例如六星期或以上的计划)的参加者。
至于机票费用,一般只有经济客位的费用可获资助。如获资助机构计划自费提升交通和住宿安排,应提供理据向政府申请特别批准。
20. 申请机构可否为推行支援计划项目购买机器设备?
务求审慎运用公帑,申请机构应尽量使用现有的机器设备或租用额外的机器设备,而非购买新机器设备。准备项目财政预算时,申请机构须提供购买额外机器设备的理由。
在项目完成时或项目协议届满或终止时(以较早者为准),支援计划秘书处可要求获资助机构以市价出售有关机器设备,或作出其他处置安排。获资助机构须遵从这项规定,并把出售机器设备所得的款项拨入项目帐户。
在评审委员会及/或支援计划秘书处书面接纳项目的经审核最终帐目后一个月内,获资助机构须向政府退还剩馀款项,包括所有仍未动用的支援计划资助款项、收入盈馀、利息收入及出售任何机器设备所得的款项,但数额不超过政府批出的支援计划资助款额及项目帐户所衍生的利息总和。
21. 支援计划的资助款项会如何發放?
支援计划下获批项目的资助款项主要考虑项目进度是否达标,以预付方式分期發放。
若项目获批的支援计划资助款额不超过港币30万元及项目推行期不超过18个月,支援计划资助款项一般会一次过预先發放。就项目推行期不超过两年的项目,政府会分两期發放支援计划资助款项;就超过两年的项目,政府会分三期發放资助款项。
详情请参阅《专业服务协进支援计划申请指引》第5.1 至5.3段。
22. 如项目出现超支的情况,政府会否提供额外资助?
按照常规,项目协议一经签订,政府不会向获批项目提供额外资助。如合资格实际项目开支超出核准项目成本,获资助机构须填补差额。为免生疑问,即使项目的获批资助额较合资格实际项目开支的90%或港币300万元(以较低者为准)为少,政府也不会提供任何额外资助。
申请
- 23. 支援计划何时接受申请?
支援计划全年接受申请,并按季度处理。视乎申请机构提供的理据,紧急申请、简单直接的项目和推行期较短且规模较小的项目的申请,可在一般季度周期以外获评审委员会考虑。
- 24. 同一机构最多可递交几份申请?
支援计划没有限制同一机构的申请数目。申请机构在递交多项申请前,应考虑本身是否有足够项目管理能力同时推行所有建议项目。
- 25. 是否须缴付申请费?
申请费用全免,但申请机构须自行承担提交申请的费用和开支。对于申请机构就拟备和提交申请所招致的费用或开支,政府不予负责。
- 26. 递交申请时,须提交甚麽证明文件?
申请所需的证明文件详列于申请表格内的「申请机构须知」,以及《专业服务协进支援计划申请指引》第2.1.3段。
- 27. 申请机构何时可以得知申请结果?会否得知申请不获接纳的理由?
一般而言,评审委员会在申请期结束后约六至八个星期召开会议,评审申请项目。申请机构在评审委员会拟定建议后二至三个星期获通知申请结果。
实际处理时间将视乎所收到的申请数目、申请项目的複杂程度、资料是否完备清晰等而定。如有需要,申请机构或须修订项目建议书,以符合批核条件。
如申请不获接纳,支援计划秘书处会告知申请机构有关理由。
推行项目
- 28. 获资助机构可否在签订项目协议后修改项目?
获批项目应按照核准项目建议书进行。任何对项目的修改(包括但不限于更改项目统筹人/项目副统筹人/项目小组主要成员、项目推行期、项目范围、现金流量预测等),均须获得政府书面批准。按照常规,获资助机构须自行承担因修改项目而招致的额外开支。
- 29. 项目推行期间及完成后有何汇报要求?
为方便监察和评估获批项目,获资助机构须在项目完成后(或项目协议届满或终止后,以较早者为准)三个月内向支援计划秘书处提交总结项目的报告,连同项目的经审核最终帐目,当中应包含项目剩余款项的帐目。如属推行时间较长的项目,获资助机构亦须提交有关项目进度的报告,连同项目的经审核帐目。
详情请参阅《专业服务协进支援计划申请指引》第5.1.1、5.2.1及5.4.1段。
- 30. 如果实际出席人数目远低于已承诺目标,获资助机构应如何处理?
获资助机构应再在项目馀下时间追回人数,或考虑以自行承担方式再次举办活动以达成目标。
- 31. 採购货品或服务时方面有何限制?
获资助机构为项目採购货品或服务时,务须审慎行事。获资助机构须指派一名人员负责批准邀请报价及/或挑选供应商或服务提供者或出租人,邀请他们报价,以确保有关程序公平,并且没有实际、潜在或被视为有利益冲突的情况。
凡每次採购货品或服务,而其购买或租赁总额不超过港币2,000元,只要项目统筹人在项目总结报告中确认获得的价格合理,便无须就该项目邀请报价。如购买或租赁总额超过港币2,000元,请参阅《专业服务协进支援计划申请指引》附件五所列的书面报价数目要求。
如获资助机构未能在市场上找到足够供应商或服务提供者或出租人,须提交充分理据。如非选用符合要求的最低报价,获资助机构须预先取得政府的书面同意,并提交充分理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