獲津貼機構(即成功申請機構)須在收到政府一筆過發放津貼款項後四個星期內,根據支援計劃秘書處提供的核准名單,安排把津貼款項發放予合資格參與活動的專業人士。
如未能成功向合資格參與活動的專業人士發放津貼款項(例如銀行轉帳失敗、支票逾六個月仍未兌現等),獲津貼機構須立即通知支援計劃秘書處,並按要求退還剩餘津貼款項給政府。如有關機構無理逾期退還剩餘津貼款項予政府,政府保留向該機構採取法律行動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