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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放津贴

获津贴机构须在收到政府一笔过发放津贴计划的津贴款项后四个星期内,根据支援计划秘书处提供的核准参加者名单,安排把津贴款项发放予合资格参与活动的专业人士。

如津贴款项未能成功发放(例如银行转帐失败、支票逾六个月仍未兑现等)予合资格参与活动的专业人士,获津贴机构须立即通知支援计划秘书处,并按要求退还剩余津贴款项给政府。如有关机构无理逾期退还剩余津贴款项予政府,政府保留向该机构采取法律行动的权利。